东乌旗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获旗人大常委会肯定
东乌旗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获旗人大常委会肯定
11月26日上午,东乌旗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东乌旗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
会上,东乌旗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白双全代表东乌旗人民检察院汇报了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实施成效及今后工作思路。
报告指出,自刑诉法修改实施以来,我院认真落实高检院及上级院要求,在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扎实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见效,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主动担当作为。2019年至2021年11月,我院在依法严惩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案件388件466人,认罪认罚适用率从2019年28.99%、 2020年79.26%,到2021年的89.29%,认罪认罚适用率持续稳步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比重逐步提高到2021的92.41%,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率99.32%。另外,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低于其他刑事案件24.26个百分点,退回补充侦查率低于其他刑事案件71.97个百分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办案质效发挥了积极作用。
报告强调,下一步,东乌旗人民检察院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履行好主导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抓实抓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为东乌旗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与会的旗人大常委会委员对我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工作情况给予高度评价,并就如何提升办案质效、增强社会认知度、发挥社会影响力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此为我国法律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一般认为,认罪认罚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认罪,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次是认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对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有利,以检察官履行主导责任为基础的诉讼制度设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