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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矛盾纠纷到综治中心”专栏 “远程调解”高效化解网络租赁合同纠纷

2026-02-04 09:46:09 来源:东乌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东乌旗长安网

  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连接商家与消费者的重要桥梁,叠加便捷的物流配送服务,使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租赁使用心仪商品。在此类交易中,交易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

  

  近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网络手机租赁合同纠纷,切实保障了出租方的合法权益。

  某信用免押租赁互联网平台依托某信用评价体系,搭建商家与租户的交易对接渠道,采用“先使用后付租金”的运营模式,为商家与用户提供租赁中介服务。甲公司系该平台入驻商家。

  2024年4月,甲公司与乙某通过上述平台签订《租赁服务协议》,约定乙某租赁甲公司小米手机一部,月租金361.66元,租赁期限12个月。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通过快递向乙某交付租赁物,乙某仅支付6期租金后,便停止履行付款义务。经甲公司多次催收,乙某仍拒不支付剩余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公司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某支付设备买断款4700.00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情,细致审查了甲公司提交的《租赁服务协议》、快递交付凭证、租金支付记录等证据材料。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非诉讼纠纷解决条件,遂将案件移送至综治中心进行调解。

  为精准掌握案件全貌,调解员第一时间与被告乙某取得联系,核实案件相关情况。初始阶段,乙某情绪较为抵触,以租赁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继续支付租金,但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

  针对上述情况,调解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耐心向乙某开展释法明理工作。调解员重点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双方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甲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租赁物交付义务,乙某在实际使用租赁手机后,理应依约支付租金,其以无证据支撑的质量问题拒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同时,协议中明确约定,若乙某未按时支付租金,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的,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乙某应依约无条件购买该租赁设备。此外,调解员兼顾情理,向乙某阐明信用免押租赁模式的核心在于交易双方的诚信履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还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对其后续生活消费、金融信贷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经过调解员的反复沟通与耐心疏导,乙某逐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不当之处,主动承认违约事实,并表示愿意与甲公司协商解决纠纷,按时支付约定买断款。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就纠纷解决事宜达成一致协议:乙某当场通过手机转账方式向甲公司足额支付买断款4700.00元。至此,该起网络租赁合同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此次纠纷的成功化解,不仅及时维护了出租方的合法权益,也对承租方起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作用。网络租赁作为一种新兴交易模式,在为民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交易双方的契约精神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提醒,交易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秉持诚信原则履行义务,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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